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德办函〔2011〕20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
《条例》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
《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条例》的修订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更加规范、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和开展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结合德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德办函[2011]12号)要求,将
《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体系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措施,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行政行为,不是单纯的行政处罚行为,而是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各类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政府法制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过程监督,也就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目的和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投诉渠道,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和接待场所,开通网络举报投诉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要依法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书面反馈结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