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在本区域内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全力抓,主管部门要具体抓,相关部门要协力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重点解决盟市、旗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确保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确保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三)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总体目标,指导其他行政部门编制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舆论宣传。
(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依据《纲要》、《决定》和《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自治区和各盟市相关部门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严格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