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各地要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等方式,依法责令纠正或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有权监督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3.严格行政问责。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所在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联动机制,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
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大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要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案件要有3人承办;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