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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试点经验,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城镇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要尽快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和时限。积极做好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继续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地区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评查或抽查执法案卷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职权全部分解至执法岗位,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具体的执法权限和相对应的执法责任,方便群众查询和投诉。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全面公开涉农项目和资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及时全面公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和资金。
  2.推行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3.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强化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行政投诉等职能,自治区本级要加强专业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权的指导和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审批、并联审批、网上申报、三级联动和会议联审等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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