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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的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对不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可提请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3.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机构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提供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每年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积极受理其他机关、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积极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3.加强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定期动态跟踪与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权限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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