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条例》以及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公租房、廉租房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对经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并纳入保障计划。
二、 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首先考虑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家庭需求,有限安排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