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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新竣工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总部经济楼宇、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之内,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六、新竣工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五年内,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七、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在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划、行业服务业标准制定、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
  八、支持扩大节会消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对服务业企业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奖励支持。
  九、支持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每年对管理考核达标的市场给予奖励。
  十、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十一、本意见试行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加快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德阳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中)确定的中心城区内,经德阳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指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服务业类别,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品牌节会和服务业行业协会适用本细则。
  二、实施原则
  属地申报,分级审核,会商确认,社会监督。
  三、实施办法
  (一)关于《意见》第一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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