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2011]63号 2011年5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价格形成的作用,体现价格公平,实现煤炭资源的潜在价值,处理好资源所有者和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煤炭资源配置政策在特色产业培育、产业延伸、产业多元、产业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根据煤炭矿业权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内政发[2007]1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煤炭矿业权价格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适用的范围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
二、新的煤炭矿业权划分及价格标准
《办法》将煤炭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现合并为“矿业权”,实行同一煤种同一价格标准。
煤炭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表
可采储量: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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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焦煤、1/3焦煤、 │ │ 优质 │ │
│煤种 │无烟煤 │ │贫 煤 │ │褐 煤 │
│ │ │ 肥煤、气煤、瘦煤 │ │动力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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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 17.0 │ 15.0 │ 11.0 │ 6.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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