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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意见
(济厅字〔2011〕23号 2011年6月3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实施权力运行“阳光工程”,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市委、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下,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各类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生存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是,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资源分布不均衡、信息共享不畅通、缺乏统一协调等问题,距离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及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在全市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要以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信息系统为手段,以健全完善阳光民生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为基础,努力实现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共享、规范管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是开展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打造廉洁高效济南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升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基层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科学策划、周密部署、协调配合、全力推进”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阳光民生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密切配合,各方积极参与,基层具体实施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加强阳光民生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等平台或采取新建方式,设立阳光民生救助服务中心,建立服务大厅,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重点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会救助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标准建立阳光民生救助服务站,做到有专门办公服务场所,有专门服务窗口,有救助服务人员,有专用计算机,有服务监督电话,有规范完整的管理服务制度。积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阳光民生救助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探索设立阳光民生救助服务点,聘用社会救助联络员,协助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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