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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4. 装备配置。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要为“交管办”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适应安全监管需要的装备。
  5. 经费保障。“交管办”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检查防护装备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村社交通协管员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参与管理、乡镇安办、交管站等机构以及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县乡两级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分工明确、工作合力强大、监管处置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委托监管、协助执法机制。区(县)安监、交通运输、农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联合执法和协作管理机制。三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乡镇政府要落实领导带(值)班工作制度,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领交管办工作人员,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巡逻管控,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四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教育、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三)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各区(县)要组织各乡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严管重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三、完善基础设施,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逐步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县乡以下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防撞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震荡线。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抓好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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