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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安办〔2009〕72号),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对于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农村交通大大改善,农村道路通车里程数、机动车数、机动车驾驶人数急剧增长,截止2010年12月,全市县乡道路里程10491公里,占总通车里程的94%;农村机动车拥有近20万余辆,占全市机动车总数的62.5%;农村机动车驾驶人27万余人,占全市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71.2%,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缓解。但是受农村道路等级差、通行条件偏低、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二、组建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
  (一)及时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
  1. 规范名称。全市各乡镇要统一设立“XX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在乡镇综合机构中挂牌,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辖区内的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权。各县区、乡镇可根据情况将原乡镇交管站机构、人员、经费、职能等合并到交管办。
  2. 人员配置。由乡镇政府领导兼任“交管办”主任,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支警中队队长)或民警兼任副主任,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2-3人,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根据县、乡(镇)通车路程和车辆(含摩托车)情况,适当招聘交通协管员。通公路的行政村,要聘请1-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可由村干部兼任),纳入乡镇“交管办”人员序列。
  3. 管理体制。“交管办”实行乡镇直接领导,区(县)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农业部门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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