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双保工程”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落实耕地保护和发展用地保障,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现就认真落实“双保”工程(保经济发展,保耕地红线),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规划管理
(一)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辖区土地管理主体,具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土地管理行为,把依法管理土地列入各区县政府目标考核,层层建立责任制,把耕地保护落到基层,形成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我市耕地保有量38.43万公顷,基本农田32.44万公顷不减少。
(二)严格规划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制。项目选址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龙头”作用,引导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向工业园区集中,坚决制止擅自调整规划和不符合规划乱建行为。
二、统筹计划管理,保障发展用地
省上下达我市年度用地计划,由市政府统筹,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地。突出基础设施、园区建设、产业发展、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为重点,以完善项目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为前提,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凡已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达不到70%以上的区县(含园区)暂不安排用地计划。严格执行项目用地定额管理,加强项目用地规模审查,坚决制止浪费土地,确保我市建设发展。
三、依法供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依法供地管理。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由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在依法规范,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前提下,收回规划区原下放、授权江阳区、纳溪区土地供应事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交易一律进入市级有形市场。市政府原已明确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国土行政事业性收入等属区级收入资金,本着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实行即收即返,由区政府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使用。规划区外的土地出让及价款(含土地收益)和国土行政事业性收入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