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干流进行河道采砂的,按照《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手续;在其他河道进行河道采砂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二、完善制度,规范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对河道的影响大,必须依法依规办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河道审批制度。对建设项目的水行政审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取水许可、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的“两集中、两到位”规定,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完善相关制度,不得缺位、越位。无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非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应在办理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旱采)等相关手续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采砂许可手续;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三、密切配合,强化监管
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市级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的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涉河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县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的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依法打击违反水利(渔业)、海事、航道、治安等相关法规的各项违法行为,对本区县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区县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