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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在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物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在长江、沱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8〕16号)精神已经委托给各区县管理的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和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跨河、穿河建设项目,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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