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以下称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满意放心,逐步扩大受益面和努力提高受益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以及
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医保基金管理的责任感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医保基金是否安全有效不仅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平稳、有效运行,是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不断强化对医保基金的管理,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民生工程有序推进。
二、完善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保障能力
进一步加大扩面力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一要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本地区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使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二要不断扩大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覆盖面。三要加大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标准征收医保基金,不得随意减免。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