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资料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敬老院提供的福利服务;
(二)按月领取日常生活用品支出费用;
(三)享受基本医疗;
(四)个人合法财产得到保护;
(五)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六)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供应膳食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操作,注重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每周有食谱,尽量满足特殊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并根据五保供养对象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同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三十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敬老院可通过以副补院、接受捐助等办法积累医疗资金。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应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开展亲情服务,给予五保供养对象精神慰籍。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