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须报区(县)民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处理或委托敬老院、村组、其他村民代为保管其财产。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运转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金;
(二)集镇“三无”人员低保金;
(三)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四)院办经济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敬老院的五保供养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应按照《
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敬老院院长的任免应当征求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四)组织讨论院内重大事项、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重大财务开支;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五保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