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养老事业快速发展形势,推进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及《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敬老院运转所需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经费筹集机制,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敬老院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安排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