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好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小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加强水害防治和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防范抵御瓦斯、水灾等事故灾害的能力。
(二)深入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预防事故和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以“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为主线,不断强化矿山技术基础管理,加快淘汰和关闭整合一批隐患严重的小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通过整顿、整合、取缔、关闭,不断改善非煤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安全状况。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不断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储设施不达标、规章制度不落实专项整治活动。
(四)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各级安监、卫生、人保、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指导企业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大力推进粉尘和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加大职业危害治理力度,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五)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五项措施”,突出农村公共道路安全管理乡镇政府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系统建设,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尤其要认真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
(六)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采砂、采石船舶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作业行为。继续保持对“两客一危”船舶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加强对重点水域、码头、渡口、客渡运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签单发航、救生衣行动各项规定,严厉查处客渡运船舶超员、冒雾航行和渔船、农村自用船非法载客。
(七)加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专项治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三同时”要求,特别是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消防、旅游、农机、教育、民爆、水利、电力、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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