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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简称《国办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19号,简称《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省政府59号文件和市政府36号文件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部署。我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即4月下旬前作出安排部署;5月上旬至11月上旬全面实施;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督促检查;12月下旬至2012年1月上旬总结提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4月底前将“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市安办,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总结;2012年1月5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二、深化主体责任落实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应急救援等措施落实到位。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发现、现场解决好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大力促进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同步发展、同步规划,尤其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规划。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规定,重点推进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安全生产例会,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并由此引发重大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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