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负责对治理范围内的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拆除和规范,保持其协调统一;并负责对店招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责任区内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秩序治理;督促各建设单位按规划整改和完善城市道路、滨江路、重要节点、重要地段的城市光亮工程,负责建立城镇风貌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制定统筹城镇风貌整治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加大城镇风貌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把城镇风貌的建设和整治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内容,常抓不懈。
(四)市监察局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和《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各地、各部门城镇风貌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效能问责;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行动迟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及时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办发〔2009〕13号)、《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市公安局 负责对主城区所有路段交通标识标牌设置、标志线划定,主要路段、重要节点车辆停放秩序的治理,保持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六)市工商局 负责户外广告的文字规范工作;协助市城管局做好临街店铺的规范、修补、清洁、美化工作,保持墙面、玻璃无破损,保持橱窗、门面牌匾的协调统一;协助市城管局做好广告、店招、灯箱的清洁和文字规范工作,以及店铺临街面其他附着物的清洁和规范工作,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色彩协调、设置高度一致和清洁整齐;负责规范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七)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管辖范围内长江滨江路沿线河滩地建(构)筑物拆除和规范以及城区内主要对外交通站点、河道沿岸交通环境整治;负责城市过境交通、主要交通干线防护绿地设置;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农村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建(构)筑物的风貌整治工作。
(八)市商务局 负责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的升级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参与商圈特色街风貌塑造的设计工作。
(九)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城区大气、水体环境监测和保护;负责监督工业项目“三废”达标排放;负责督促三区开展临街店面的油烟治理工作,杜绝临街面设置油烟排气筒(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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