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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
(琼府〔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市、县政府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10%上缴省级的规定,为我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提高省政府的调控能力,保障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地区生态环境和重点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更好地促进海南县域经济均衡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按照省委的要求,根据省政府2010年12月13日专题会议精神,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市、县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

  (一)三亚市按30%上缴;

  (二)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按20%上缴;

  (三)海口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按10%上缴;

  (四)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按5%上缴。

  二、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

  (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科目,市、县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和“补缴的土地价款”应按上述规定比例上缴省级财政。其中,“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成交价款,按扣除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按规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计算(下同);“补缴的土地价款”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以换地权益书抵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扣除抵缴部分后,按上述规定比例上缴省级财政。

  (三)市、县利用开发商资金进行成片开发的,其土地开发资金在土地出让前不需向省财政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成片开发的土地在出让时应当全额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并先按上述规定比例上缴省级财政后,再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开发成本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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