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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1〕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本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充分弘扬烈士精神,激励后人,迎接建党90周年,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341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和进一步做好本市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沪民优发[2011]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数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抓紧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划和方案

  各区县民政局要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和沪民优发[2011]2号等的要求,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确保落实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改造、管理保护工作

  上述有关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修缮、改造工作应于今年5月底之前启动,争取7月1日前完工。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修缮、改造和日常管理,各区县财政要给予财力保障。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有权单位和日常管理部门(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在烈士褒扬工作方面主动给予帮助、指导。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同时,积极联系宣传、教育、旅游等部门,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推介这些红色人文资源,为全市人民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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