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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四十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民政局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行政措施

  第四十五条 局国资监管部门和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局国资监管部门和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局国资监管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申报资格;必要时,可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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