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资产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资产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3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由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一定期限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者市民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重新安排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局属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转让股权差价收益、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比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局属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由市财政局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市编办核定编制、编制内的实有人数;

  (四)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