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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局国资监管部门提出调剂方案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资产账面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资产账面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报局国资委批准后调剂划转,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需要跨部门进行资产调剂的,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

  (二)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汇总购置计划,并根据上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国资委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评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市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度下达。

  局属事业单位在执行年度预算中,需要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申请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经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局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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