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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国资监管部门)是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提交局国资委审议;

  (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者审核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提出优化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案,负责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

  (六)组织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任职资格的管理;

  (八)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六)接受市财政局和局国资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并根据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的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工作岗位,确保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接受过相关教育的背景。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局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局属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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