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计发〔2011〕39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国资委)负责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在市财政局的具体指导下,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建设、管理和处置等事项作出决策,批准应当上报市财政局审批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