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细则定向授予的经营权营运区域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中心五城区(含高新区)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场路范围内。
第二章 企业整合方式及要求
第五条 参与整合的各方按照自愿的原则整合其出租汽车经营业务,扩大原有企业经营规模或重新设立一个新的企业,被整合的各方退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收回经营权,依法办理新企业注册登记或注销被整合企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和资格。
第六条 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企业通过财务整合和改善企业管理结构等方式,在整合后实现统一人力资源管理、统一营运车辆管理、统一服务质量考核、统一财务管理,并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
第七条 企业进行整合,应当完成以下手续:
(一)新企业注册登记或被整合企业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手续;
(二)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三)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过户手续;
(四)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注销、变更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注销的其他手续。
第八条 参与整合的企业向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出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下达经营权变更批复,参与整合企业的经营权必须整体变更。
第九条 参与整合的企业凭工商、税务、车辆登记和变更手续报出管处备案。出管处收回参与整合后的原企业经营权证,不再保留其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并与整合后的企业重新签订《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办理营运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自愿参与整合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向出管处提出关于变更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书,须提交以下资料或文件:
1.1关于自愿参与整合的申请书或核准设立新公司名称的申请书;
1.2参与整合企业之间签订的整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