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不再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等五校联合评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1〕3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人〔2002〕100号)、《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精神,为加强高校分类、分层指导和管理,2002年,经我委同意,成立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等五校联合评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以来,严格把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标准,建立了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职务聘任机制,为加强五校学科建设和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五校办学水平、学科和队伍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除上海杉达学院外,其他四所高校都已经成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目前学校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和结构接近或达到了“教学和科研兼顾型”高校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经征求有关高校意见,现决定不再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等五校联合评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除杉达学院外(有关安排另行通知),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四校可以独立开展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和聘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