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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工作的通知

  5.公布培训人选。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培训人选,在各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后,由三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培训人选。
  五、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进行全脱产集中培训。培训主要分全员通识培训、专题理论培训、实践培训、办学思想凝练和行动方案设计等4个阶段进行。培训时间为2011年9月至12月。
  六、培训形式
  实行混合编班。每班三地学员各占三分之一,以促进三地学员的交流。
  实行双基地制。理论培训基地主要由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牵头,江苏、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共同承担,其中通识培训在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进行,专题理论培训按高中、初中、小学校长班,分类培训,分别由教育部校长培训中心、江苏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和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承担。实践培训基地由三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长三角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实践培训基地”学校承担,实行异地交流实践培训。
  实行双导师制。为每位学员确定1名理论导师和1名实践导师。由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江苏省、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分别确定理论导师名单和实践导师名单。
  七、培训经费标准与支付办法
  培训经费标准为人均3.6万元,由培训人员输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筹措,并根据属地原则将筹措的培训经费划拨至所属培训中心,由各地培训中心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各培训中心要根据三地培训中心划分的培训项目,对人员异地培训经费进行相互结算。培训经费主要用于研修期间(包括实践培训期间)的专家讲课费、伙食费、住宿费、导师指导费、国内考察费、资料费等支出。
  八、加强培训管理
  成立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分管领导、师训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江苏省和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负责人组成《联合培训计划》协调小组,确定项目的有关政策、措施,确定项目培训对象与培训方案,落实培训单位和实践基地,落实培训专项经费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教育厅师范处。
  培训学员考核合格,颁发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并将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三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学员的后续管理与服务。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赴国外进行考察学习,为他们搭建更高、更宽的平台,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乃至在长三角地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努力造就一批教育家型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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