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11〕70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学校:
根据《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校优秀网站评选”活动的通知》(教信息中心〔2011〕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学校网站运行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委将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范围
本次评议活动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网站。学校按自愿原则,参加本次评议活动。九年一贯制学校参加初中组评议,完全中学参加高中组评议。
二、评议内容
1.信息公开。各参评学校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情况。重点评议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管理、学生工作、教师工作等方面信息的主动公开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程序公开及受理并按时处理的情况。
2.网上便民服务。提供办事指南及开展网上便民服务的情况;便民问答的开设情况;提供各类表格下载服务情况;学生成绩、学生课程表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情况;教育资源平台、学校特色栏目和家校互动栏目的建设情况;网上咨询服务、校长信箱的开设和答复处理情况。
3. 网站表现形式。网站整体风格和界面、页面设计的合理、美观情况;网站栏目和内容合理布局情况;网站相关链接、导航服务和信息检索情况。
4.网站安全运行管理。参评网站进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情况;网站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网站安全运行管理的实施情况;网站安全应急处置情况等。
三、评议程序
1.学校自查自评。各参评学校按照《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表》(见附件1)逐项对照检查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并填写《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申请表》(见附件2)和《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表》(见附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书面及电子版报送至学校所在区县的教育局。上海中学、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上海交大附中、实验学校、上海市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盲童学校等委属学校直接将材料书面及电子版报送至我委办公室。
2.区县初评。各区县教育局在学校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所属中小学按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分别进行初评,将按照我委下达的推荐名额(见附件3)推荐参加市级评议的学校,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区县评议和学校自评材料)书面及电子版报送至我委办公室。
3.市级评议。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县教育局推荐的学校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研究确定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优秀单位80个,并推荐评议结果排名前60所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各20所)参加全国中小学校优秀网站的评选。
四、时间安排
1.学校自查: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19日。
2.区县初评: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30日。
3.市级评议: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0日。
4.评议结果:2011年7月中旬公布。
五、组织实施
我委办公室、基础教育处负责本次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我委信息中心、上海教育报刊总社和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参与评议工作。请各区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本区县所辖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的初评工作。
附件:1.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表
2.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申请表
3. 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优秀网站各区县教育局推荐名额分配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上海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说明
| 分值
| 学校
自评
| 区县
评议
|
信息公开
(48分)
| 学校基本情况
(12.5分)
| 学校概况
| 介绍学校整体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机构职能、办学规模、校舍配置、校园、教师、学生情况等。
| 详尽公开学校整体情况的,得5分。每公开一项的,得0.5分。未公开学校整体情况的,不得分。
| 5
|
|
|
学校领导及机构设置
| 学校领导介绍及分管工作,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 公开学校领导介绍及分管工作,内部机构设置的,得3分。公开其中二项的,得2分。公开其中一项的,得1分。未公开的,不得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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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 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 公开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的,得1分。公开其中一项的,得0.5分。未公开的,不得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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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发布学校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 公开学校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得3分。公开其中二项的,得2分。公开其中一项的,得1分。未公开的,不得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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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首页是否显示学校地址、邮编、电话、Email及网站维护部门、联系方式等。
| 首页提供学校联系方式的,得0.5分。未公开的,不得分。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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