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第五条 “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各单位应该在本单位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八条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阳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已有业绩、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2/3,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1/3。经批准的“阳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各单位。
第十一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阳光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撤消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阳光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申报资格。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并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评议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凡“阳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或其他文字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Yang Guang”project,su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阳光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阳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阳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