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1〕31号)
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九届市委九次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的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现就做好2011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概况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三大类,每类评选10人,共30人。每人资助项目经费额度为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18个月。
二、“阳光计划”项目的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
1.市教卫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阳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单位每类限报一人。
四、各单位应该坚持“事前公告,事后公示”原则,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五、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1年9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申请书可从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申请书一式6份,请各校于8月22日(星期一)前,将申请书和汇总表送交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地址:斜土路2084弄7号三楼,联系人:余瑾芳,联系电话:64225118),电子文本同时发送至dyc3110@126.com,shedf@yahoo.cn。不受理过期报送、超额报送、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材料。
附件:1.“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3.“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4.“阳光计划”项目汇总表
5.“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 “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三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3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第四条 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
1.市教卫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