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基坑支护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推广采用机械成孔技术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采用人工成孔作业:
1、孔深超过5m;
2、桩径小于1.0m;
3、桩孔中心间距小于2.5m;
4、基坑土层属于膨胀土;
5、地下水位不能降至挖孔作业面以下;
6、挖孔作业区内土层存在厚度超过1m的松散、稍密砂层或超过2m的中密、密实砂层;
7、挖孔作业区内土层含有腐植有机质、不明物质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二)因周边环境等特殊原因确须采用人工挖孔砼灌注桩作支护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书面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当采用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砼灌注桩作支护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设计、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质量进行抽检,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属一、二级的,支护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比例应为100﹪;采用机械成孔施工工艺的,施工单位还应在混凝土灌注作业前采用检测仪器对成孔形态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七、深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监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向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
(二) 实行监测单位登记制度。从事我市深基坑工程变形监测的单位,应将单位资质和主要技术人员资格材料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市安监站定期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凡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监测单位未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并产生后果的,市安监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基坑施工的,建设单位除应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形成基坑的支护结构、边坡抗滑移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将纳入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