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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二、推行“样板房”或“样板段”监督检查

  为有效减少质量通病,减少返工损失,我站决定推行“样板房”和“样板段”引路制度。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施工单位在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填充墙、装饰装修施工前,须根据设计(包括二装设计)要求制定填充墙、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填充墙、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内审后,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2、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包括二装设计)要求和标段选择典型的户型进行“样板房”填充墙、装饰装修施工。通过“样板房”施工,落实各分项、分部工程使用的材料、工艺做法。

  (二)市政工程

  1、市政工程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回填至路床下80cm)、道路各结构层、井盖安装、河堤、桥梁及隧道主体的首段成品作为“样板段”。

  2、“样板段”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工艺工法等。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内审后,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3、样板段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加强试验与检测,根据工程实际调整技术参数,修改施工方案,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三)工程在进入大面施工前,实行“样板房”或“样板段”报监督检查制度,各质量监督机构须派员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抽查情况、建议记入监督档案。施工单位须针对各方意见对样板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为了减少报监次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房屋建筑工程填充墙和装饰装修施工样板房可分别与钢筋巡查和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市政工程“样板段”报监可结合重点监督检查项目一并进行。

  (五)对未进行“样板房”或“样板段”报检监督检查的工程,各监督机构应按《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成建委发〔2006〕186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处理后,才能安排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三、强化分段发包和总分包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文)的精神执行分段发包、总分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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