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成建质监发〔2011〕07号)
在蓉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各区(市)、县质量监督站:
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稳定、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发现一些工程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通病,质量投诉仍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规范,如分部、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缺席或与备案不符;二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仍发现部分项目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做法错误,影响使用安全或功能;三是存在资料不真实等不良行为。以上行为严重危害主体结构的安全、单位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导致业主接房后质量投诉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遏制以上不良趋势,特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
1、施工单位在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后,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自检自评工作,自检自评合格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后安排监督检查,详附表一、附表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经理、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核实签署意见。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参加验收人员不齐时,应重新组织安排验收。
3、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职。若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作假或履职不到位,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站将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成建委发〔2006〕186号 )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4、该规定所称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包含房屋建筑、地铁车站和盾构、市政桥梁和隧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