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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
  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整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行为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给予批评、上网曝光。情节严重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按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成建委发[2006]186号)等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协调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
  (三)在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中态度消极、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整改不到位、出现重复质量问题的;
  (四)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建设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五)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的;
  (六)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
  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监督制度以及投诉档案管理制度,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认真受理和处理每件质量投诉案件,及时办结有关部门交办任务,并分析投诉处理监督总体趋势与动态,给予处置建议和意见,拟定相关政策。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均将纳入每年目标任务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职责)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在接到投诉案件后,应做到首尾负责制,始终做好投诉协调、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人员责任追究)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处理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引发重大矛盾隐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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