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终止调解意见
若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首次调解不满意且仍存在异议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安排再次调解。调解结束,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并明确终止调解理由。
第三章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办结
第十五条 办结时限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情况复杂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视为办结:
(一)投诉人撤诉;
(二)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投诉人在责任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虚构事实,人为设置障碍导致处理无法进行的;
(四)投诉人确认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的;
(五)投诉人不配合或不愿在《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签字的;
(六)已由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的。
第四章 有关责任和行为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应组织做好施工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在3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有效整改,过程中实施监督,整改完成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发出的保修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检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找出问题成因并采取有效整改方法和措施(必要时需要编制《施工整改方案》),按照有关保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职责)
监理、设计单位应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置、监督等,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方案,不得推诿、拖延,不到场等,并对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