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160]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针对常见质量通病,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座位移、下沉,伸缩缝处跳车,桥台后背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 沥青路面松散、离析,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路缘石弯道不顺等,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效开展防治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责任。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专门章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批准。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章节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监理细则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相关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及验收报告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并进入档案。
二、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监督检查
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前,首先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及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检查小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资料。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路面平整度、中线高程、横坡,井框与路面高差,路沿石直顺度,伸缩缝与桥面高差,观感质量等内容。对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工程,在整改并经各方检查确认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安排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三、加强工程施工试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