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
(2)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的;
(3)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的;
(4)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和形式的;
(5)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改变室内配变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的。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的;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的;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的;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的;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的;
(7)改变房屋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
(8)施工过程中设计加固的。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接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接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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