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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172号)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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