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 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公开。 公共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服务公开, 重点公开岗位职责、 服务承诺、 收费项目和标准、 工作规范、 办事纪律和监督渠道等内容。 村(居) 民委员会要通过召开村(居) 民会议、 村(居) 民代表会议、 村(居)民小组会议、 听证会, 设置公开栏和电子信息屏、 发放服务手册、 举办广播站、 制作便民服务卡等方式实行村(居) 务公开。 社会组织可以利用政府网站、 本组织网站、 报刊、 广播、 电视等, 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 鼓励和提倡社会组织公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强化政府服务保障
(二十一) 加强政府服务的财政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建设服务政府, 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 为公共服务提供财政保障。 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 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控制和减少一般性支出。 公共服务支出应当重点向农村、 基层、 困难群众、 贫困地区倾斜, 增强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政务、 社区服务平台、 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等建设的财政保障。
(二十二) 加强政府服务的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要按照《
公务员法》、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以及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建设、 作风建设、 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 不断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为政府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九、加强政府服务监管
(二十三) 实行政府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要作为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公务员任用管理、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加大各类考核的整合力度,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各类考核都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二十四) 加强行政效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并向社会公开, 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府服务行为的投诉, 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