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的通知
(湘政发〔2011〕14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 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 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 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对于推进“四化两型”、 “四个湖南”、 “四个政府” 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 的贯彻实施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一) 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 电视、 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 的基本精神、 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 为《规定》 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要将《规定》 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 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 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 委办厅局务会议、 法制讲座等形式,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 施行前, 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 的任务。
(三) 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 施行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 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培训本部门的工作人员。 市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二、制定实施方案
(四) 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制定贯彻《规定》 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以《规定》 为依据,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政府服务的重点任务、 实施步骤、 工作措施, 对本地区、 本部门的政府服务工作作出系统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