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减少执法层级, 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切实解决多头执法、 多层执法和不执法、 乱执法问题。 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配置、 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和工作关系。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 改善执法形象, 突出以人为本理念,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 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27、 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启动、 调查、 审查、 决定等程序,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 以及回避、 公开、 告知、 听证、 说明理由等各项程序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 案件事实、 法律的适用等事项, 并就证据采信、 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说明理由,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28、 严格落实证据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确立的证据收集、 举证责任、 证据采信、 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执法的取证活动, 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 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 采取合法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29、 规范行政裁量权。 大力推进合理行政,切实坚持公正执法。 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采取控制源头、 建立规则、完善程序、 制定基准、 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 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严格遵守平等对待、 排除干扰、 比例原则、 先例制度等一般规则, 以及行政审批、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所涉及的特别规则。
30、 制定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 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加强省市县三级特别是县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动态管理。 逐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 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 并向社会公布。 努力实现可以量化的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的全覆盖, 并加强基准的动态管理。
31、 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制定和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防止出现执法偏差。 以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载体, 落实证据制度、 裁量权基准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告知权利制度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发布一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事务, 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 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32、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强执法依据的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 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质量考14省政府文件核、 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