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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6、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减少执法层级, 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切实解决多头执法、 多层执法和不执法、 乱执法问题。 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配置、 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和工作关系。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 改善执法形象, 突出以人为本理念,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 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27、 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启动、 调查、 审查、 决定等程序,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 以及回避、 公开、 告知、 听证、 说明理由等各项程序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 案件事实、 法律的适用等事项, 并就证据采信、 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说明理由,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28、 严格落实证据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确立的证据收集、 举证责任、 证据采信、 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执法的取证活动, 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 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 采取合法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29、 规范行政裁量权。 大力推进合理行政,切实坚持公正执法。 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采取控制源头、 建立规则、完善程序、 制定基准、 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 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严格遵守平等对待、 排除干扰、 比例原则、 先例制度等一般规则, 以及行政审批、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所涉及的特别规则。
  30、 制定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 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加强省市县三级特别是县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动态管理。 逐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 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 并向社会公布。 努力实现可以量化的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的全覆盖, 并加强基准的动态管理。
  31、 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制定和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防止出现执法偏差。 以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载体, 落实证据制度、 裁量权基准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告知权利制度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发布一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事务, 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 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32、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强执法依据的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 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质量考14省政府文件核、 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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