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 提高听证质量。 凡是涉及公众重大利益、 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都要举行听证会。 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 如实记录听证意见、 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 确保听证会的公信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听证会年度计划, 加强听证会案例指导。
5、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进行社会稳定、 环境、 经济、 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建立部门论证、 专家咨询、 公众参与、 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未经风险评估的, 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6、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 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7、 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 明确监督主体、 监督内容、 监督对象、 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按照“谁决策、 谁负责” 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 探索推行成本效益分析。 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尤其是经济方面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行政决策要考虑决策过程中的成本, 研究实施后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 以及决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益, 以确保决策更科学、 更符合实际。
三、提升制度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9、 突出制度建设重点。 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要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 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权力运行。 重点推进“四化两型” 和“四个湖南” 建设、 保障和改善民生、 发展社会事业、 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
10、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制度建设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充分反映人民意愿, 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坚决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 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倾向。 严格控制和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等措施, 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积极探索实行制度建设风险评估、 成本效益分析和实施情况后评估。
11、 遵守制度建设程序。 认真贯彻实施《
立法法》、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认真执行制度建设的计划、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等法定程序。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机制, 坚持“开门立法” 和“公推公选” 立法项目, 广泛集中民智、 充分反映民意。 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要采取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 协商会、 听证会、 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 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