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维护管理。一是规范准入审核, 健全退出机制。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收入、 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家庭收入(财产) 的具体标准, 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及时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 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住房档案, 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或购置、 租赁、 继承、 受赠其他住房的, 按规定退出。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 对拒不退出的, 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 一经查实, 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 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 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 管理等运营支出。 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 多方式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 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 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 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 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载明租金水平、 期限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对违规使用的, 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 通过服务外包、 购买服务、 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方式管理和运营保障性住房, 提高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推进工作落实
(一)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市州、 县市区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需要, 统筹设置工作机构, 配备人员编制, 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省编办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具体政策。
(二) 完善目标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制度, 省人民政府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和县市区, 分层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责, 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 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 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并于每月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市州进行监督检查, 对县市区进行抽查, 并于每月10日前通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对资金、 土地不落实, 政策措施不到位, 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报请省人民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建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考核和表彰奖励问责制度,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市州、 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予以表彰奖励和问责。 具体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会同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表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