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加大资金投入。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确保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 是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重要内容。 省财政2011年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廉租住房建设予以补助, 以后根据省财政增长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 国有工矿、 林区、 垦区等棚户区改造予以补助和支持; 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按规定予以配套。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 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 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并实行分笔缴纳, 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 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探索筹资办法、 允许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 完善投融资机制的政策要求, 设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 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金融资本、 民间资本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是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租售并举、 共有产权模式; 充分运用土地供应、 投资补助、 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 税费优惠等政策, 吸引机构投资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运营和管理。 建立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转让、 投资回收机制, 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约定经营期满后, 允许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 四是加大商品房项目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 “十二五” 时期, 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 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 其中, 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 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 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当地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批准后, 可实行异地配建。 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 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 由开发商出资, 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 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是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四)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财税〔2010〕 88号) 执行。 各类棚户区改造税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42号) 执行。 二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 63号等文件规定, 对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 国有工矿、 中央下放煤矿、 林区、 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用地管理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 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 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