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目标任务
通过加快完善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十二五” 期间的目标任务是:
1、 到“十二五” 末, 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 即通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的20%以上;
2、 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3、 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4、 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 中央下放煤矿、 国有林区、 垦区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 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 零星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治理,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改善居住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 加强规划编制。 省、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住房保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发展改革、 民政、 农业、 林业等部门摸清当地住房现状、 住房保障对象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 明确住房保障标准和范围, 认真编制住房保障规划。 当前重点组织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 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 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要参与城镇规划、 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 确保住房保障规划落实。
(二) 确保建设用地。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住房保障)、 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明确土地供应计划。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单列, 实行专项考核。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 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凡未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区, 不得向其他住房建设供地。 各地根据年度住房供地和建设计划, 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 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 供应的储备土地, 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 应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 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开竣工时间、 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 认真落实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 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 国有林区、 垦区等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划拨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