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湘政发〔2011〕11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是党中央、 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民生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 完善政策措施, 切实推进工作开展, 现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明确工作责任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是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有效举措, 是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 改善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按照省人民政府负总责,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要求, 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市州、 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各部门职责,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思路, 确定工作目标
  (一) 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 促公平、 可持续” 原则, 加快建立我省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对全省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分层次、 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保基本, 就是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通过廉租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结合城市和国有工矿、 林区、 垦区、 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结合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促公平, 就是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公平。 结合政府保障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 合理设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做到起点公平; 坚持公开公平原则, 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可持续, 就是确保住房保障体系长期有效运行。 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 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等约束条件,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 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 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 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